0714-3803298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體制機制,我部組織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2009〕518號)合并修訂為《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現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單位,請根據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基礎保障,強化工作措施,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確保各項措施取得實效。
水利部
2019年11月25日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體制機制,促進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建設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共享、公開、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單位和相關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記錄和資料。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真實、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負責指導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建立和完善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并向"信用中國"等網站推送信用信息。
流域管理機構依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應用,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的配套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并實現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的系統對接和數據同步。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應用,并及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信用信息。
第二章 采集、認定和共享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信息,是指反映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的客觀性信息,主要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人員信息、業績信息等。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判斷產生積極影響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模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自覺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業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等。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判斷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等相關規定,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等。主要包括:
(一)責任追究:責令整改、約談、停工整改、通報批評、建議解除合同;
(二)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含停業整頓)、暫扣許可證或執照、吊銷許可證、執照或者資質證書(含降低資質等級);
(三)司法判決;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根據不良行為的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不良、較重不良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本辦法所稱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本辦法第十條中所指的部門和單位作出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責令整改、約談、停工整改、通報批評和建議解除合同。
本辦法所稱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生了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危害較大、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破壞較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影響較大的不良行為,被本辦法第十條中所指的單位和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本辦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生了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不良行為,被本辦法第十條中所指的單位和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其中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含停業整頓)、暫扣許可證或執照、吊銷許可證、執照或者資質證書(含降低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依法依規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將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作出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或司法判決的單位,即為該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認定單位。認定單位是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該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自作出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認定單位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認定單位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該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并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水利部有關司局和流域管理機構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可直接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錄入,通報批評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應及時公開。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將應公開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和"信用中國"等網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原則上應予以公開,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責令整改、約談、停工整改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可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是水利行業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共享、使用的統一平臺,應加快與"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水利部"互聯網+監管"平臺的互聯互通。
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是其管轄范圍內水利行業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共享、使用的統一平臺,應實現與同級政府信用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互聯網+監管"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良好行為、級別、認定時間和認定單位等。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被公開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等,一并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長期公開;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至2年,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至3年。
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根據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嚴重程度及頻次,公開期限延長1至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期滿后,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轉入后臺長期保存,確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
行政處理在申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申訴處理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 公開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依據發生變更或撤銷的,原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或采集單位應自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變更或撤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或撤銷情況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應及時調整或取消相關公開信息。
第十八條 出現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和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申請信用修復。
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公開之日起3個月后,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公開之日起6個月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向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認定單位審核通過后及時撤銷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并于7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決定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應自收到撤銷決定之日取消對相關信息的公開。
出現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第四章 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
第十九條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實行量化計分管理,量化計分結果是"重點關注名單""黑名單"認定和水利行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按照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水土保持、農村供水工程等監督檢查辦法的有關規定,以飛檢、暗訪、考核、稽察、巡查、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處理和司法判決為依據,制定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標準。
第二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管理實行扣分制。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根據量化計分標準自動扣分,并將結果推送至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和信用評價機構。
(一)責任追究扣分標準如下:
1.責令整改扣0.2分/次;
2.約談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通報批評扣2.5分/次;
5.作出建議解除合同后觀察期內完成整改、繼續執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議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處罰扣分標準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罰款扣3分/次(因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質量事故罰款的扣5分/次);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扣3.5分/次;
4.責令停產停業(含停業整頓)扣4分/次;
5.暫扣許可證或執照扣5分/次;
6.降低資質等級扣8分/次。
(三)司法判決扣分標準如下:
1.免于刑事處罰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處罰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為同時受到2類及以上行政處理的,按最重的行政處理進行量化計分。被吊銷許可證、執照或者資質證書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再量化計分,有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被撤銷許可證、執照或者資質證書的,參照吊銷處理。
第五章 "重點關注名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關注名單",是指存在較重不良行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一)1年內不良行為記錄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
(二)依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
(三)存在以下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以及比較嚴重違規行為之一的:
1.發生一般、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并負有直接責任的;
2.對危及工程結構、運行安全等嚴重隱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當的;
3.隱瞞質量、安全生產、合同問題的;
4.經調查舉報問題屬實,且為嚴重質量管理違規行為、嚴重安全管理違規行為、嚴重質量缺陷或嚴重合同問題的;
5.對監督檢查單位發現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以下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之一的:
1.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
2.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3.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其他內容的;
4.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違反相關執業資格管理規定,存在掛證行為的;
7.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但數額未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重點關注名單"列入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重點關注名單"對象的認定,并自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重點關注名單"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公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認定為"重點關注名單"對象的,認定單位應予以告知。
第二十四條 "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限為自被認定之日起1至2年。已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期限延長1年。
第二十五條 "重點關注名單"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公開期限和信用評價結果等。
第二十六條 "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限結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未再次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取消關注。
第六章 "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存在嚴重不良行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一)1年內不良行為記錄累計扣分達到20分的;
(二)"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滿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以及特別嚴重違規行為之一的:
1.發生重大、特大質量或安全事故,并負有直接責任的;
2.在單位公開信息、工程相關技術成果和工程建設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3.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處理后仍影響工程正常使用或減少工程使用壽命的;
4.違反規定施工,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且拒不修復的;
5.被證實惡意制造工程質量缺陷或質量隱患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危害較大的。
(四)存在以下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約定,惡意拖欠承包人項目款的;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公開虛假信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
3.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或借用他人名義等弄虛作假方式承攬業務的;
4.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核定范圍、營業范圍承攬業務的;
5.操縱招標過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7.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8.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的;
9.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業務的;
10.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降低工程或設備質量的;
11.單位行賄、受賄,受到刑事處罰的;
12.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的;
13.參與非法集資,受到刑事處罰的;
14.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合同欺詐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15.虛構工程項目,套取資金的;
16.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17.發生社會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并負有直接責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行為之一的:
1.發生事故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不執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3.拒不執行仲裁、法院判決結果的。
(六)被相關聯合懲戒部門列入"黑名單",符合聯合懲戒措施的。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黑名單"列入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黑名單"對象的認定,并自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黑名單"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公開。
第二十九條 "黑名單"公開期限為自被認定之日起1至3年。在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期限延長2年。在公開期限內列入"黑名單"2次及以上的,公開期限為長期。
第三十條 "黑名單"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姓名、資格證號、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公開期限等。
第三十一條 "黑名單"公開期限結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移出"黑名單"。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移出"黑名單"后,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七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信用評價等工作中,積極應用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對信用狀況良好且連續3年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享受以下一項或多項激勵或褒揚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中,可優先或加快辦理、"容缺受理"或簡化程序;
(二)在招標過程中,可在評分標準中予以加分鼓勵,可給予降低保證金比例、提高工程預付款比例等優惠;
(三)在資質管理中,可提供"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
(四)在日常監管中,可簡化監管事項,適度減少檢查頻次;
(五)在評比表彰中,可優先考慮,可設置加分項;
(六)在政策試點、項目示范、行業創新等工作中,可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選擇;
(七)在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中,可設置加分項;
(八)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中,可作為重要依據;
(九)在各級監管平臺和政府網站信息發布工作中,可樹立誠信典型,并大力推介。
第三十四條 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采取以下嚴格監管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中進行重點審查;
(二)在資質管理中,限制享受"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
(三)在招標過程中,可提高保證金比例、降低工程預付款比例等;
(四)在日常監管中,適度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五)在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范、行業創新等工作中進行重點審查。
第三十五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等相關資質;對其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按照聯合懲戒備忘錄的有關規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關資質建議;
(二)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外國組織或個人在華從事水文活動的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設立和調整審批等相關行政許可;
(三)依法限制參與水利建設市場生產經營、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政府采購等活動;
(四)不得作為水利相關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五)不得申請信用修復,不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量化計分,3年內不得參加水利行業信用評價,已取得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
(六)不得被評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單位;
(七)納入水利建設市場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八)依法限制或禁止參與水利基礎設施特許經營;
(九)依法限制水利建設市場相關建設手續辦理;
(十)依法限制取得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專業)、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等相關執業資格;
(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3年內不得參加水利行業各類評優表彰等活動。
前款規定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及有關責任人員,涉及行政處罰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計入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按照聯合懲戒備忘錄的懲戒措施,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信用信息公示、公開和推送及時準確。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情況進行核查,并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針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檢查。核查、抽查和檢查可采取赴現場調查、審核階段性工作總結報告、利用監管平臺統計分析等多種方式開展。對應認定而未認定或不認真認定、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認定該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有誤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應及時給予更正。
第四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虛假的,可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舉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對于實名舉報的,應及時將處理情況予以回復。
第四十一條 從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應依法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高效。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518號)同時廢止。